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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团队

高珊琦律师

电话:
029-89311318
邮箱:
gsqlvshi@163.com
业务领域:
公司法务,建筑工程合同,知识产权,刑事业务
  • 个人介绍
  • 典型案例

高珊琦,男,硕士研究生学历,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上海申浩(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综合法律智库特聘专家。主要兼职有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工作咨询专家、中共西安市政法委员会法律咨询员、陕西省法学会台港澳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

1983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系,同期留校任教。为本科生、研究生、在职政法干警、执业律师等多个层次学生和学员担任法学专业课程主讲,出版专著和参编著作6部,在《法律科学》、《当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及其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省部、市级科研项目4部,多次获得院校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成果、优秀共产党员等奖励。作为访问学者,曾出访美国纽约大学、休斯顿大学、台湾中正大学、澳门大学等进行学术访问交流,并担任中美律师培训班(与美国福特基金会合办)主要授课人、在法律实务技能培训方面有较为广泛影响。

1985年考取律师资格并开始执业,期间共办理各种案件300余件。刑事方面,曾参与王健康投机倒把、诈骗案,陕西打黑第一案——郑卫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审理,并为主犯担任辩护人,其中,著名记者徐某受贿案、电视媒体股票推介人李某合同诈骗案、张某玩忽职守案、杜某串通投标案等多名被告人均获无罪、免于刑事处分宣告或撤销起诉决定,依法维护了被告人合法权利。民事方面,曾担任西安某影视大酒店装饰工程纠纷案、深圳某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招投标纠纷案、上海某公司(外企)矿产投资纠纷案等重大案件代理人,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上亿元。 1991年被编入中国律师大词典。


徐某受贿案(宣告无罪)

被告人徐某,系某报社记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担任某晚报社记者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赊账购买为名,收受某家用电器公司总经理王某(时为著名民营企业家,曾多次赞助唐人马球杯等国内大型体育赛事,有很高的知名度,后因投机倒把罪、诈骗罪被追诉判刑)所送雅马哈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构成受贿罪。对该案,辩护人始终坚持作无罪辩护,认为,二人留存的欠条显示,该摩托车系被告人赊账购买,不能因为二人之间有过记者采访关系而否认他们之间正常的买卖交易,且二人都否认摩托车系赠送,因此该指控不成立,应宣告被告无罪。该案一审、二审都以受贿罪作出判决,但经过再审,法院最终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撤销原判决,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被告人获释后,在其所著《我在牢中陪大号》一书中对此节有详细记述。

 

李某合同诈骗案(宣告无罪)

被告人李某系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90年代多次在广播电视上进行股票业务宣讲和推介,后与他人共同成立某投资公司。

公诉机关指控,19955月,李某代表其所在公司与西安某大型国有企业(商城)签订借款合同,从商城借款500万元。后李某将所借款项用于股票买卖,在出现亏损情况后,只归还了其中150万元,在尚有350万元未偿还情况下,又将剩余款项投入到期货市场,导致下余款项一再拖延未还。后离开公司长期隐匿不归,2014年,在公安机关追逃过程中,李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据此,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人则从事实认定、公司债权债务移交、证据的排他性以及溯及力等方面,对本案李某作了无罪辩护。本案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一审,庭审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起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从旧兼从轻原则等,对被告人李某作出无罪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本案一审终结。

 

张某玩忽职守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被告人张某,女,系某县公安局户籍民警。检察机关指控其在办理户籍登记时,未对有涂改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导致被公安机关追逃的犯罪嫌疑人取得户籍登记,后又迁出到外地,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之,辩护人指出,被告人张某作为一般户籍民警,根据经领导签字认可并修改的登记材料进行户籍登记,并不违反其执业程序规定,不具有玩忽职守行为,且其行为不具有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不符合玩忽职守罪构成特征,因此,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庭审后接受辩护人意见,在宣判前,检察机关接受了法院建议,撤回了对张某的起诉。

 

李某贩卖毒品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嫌疑人李某,女,系某公司工作人员,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认定,被告人李某在谭某、陆某等跨省团伙贩卖毒品案件中,帮助该团伙发送接收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认为,李某系刚毕业的大专学生,不知道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从事制贩毒活动,其主观上缺乏毒品犯罪所具备的明知要件,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经对本案审查,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以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嫌疑人明知是毒品而帮助贩卖而对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某串通投标案(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系省林业厅主任科员,中共党员。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在国家某植物园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作为部门负责人,与投标人、招标代理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根据阅卷及相关调查活动,认为张某以上活动系在植物园负责人及集体会议授意下所为,其行为系单位行为,对其以个人犯罪起诉属于认定性质和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在庭审前,辩护人向审理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法院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认定。在庭审中,辩护人核对和补充了对被告人有利的相关证据,在坚持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同时,向法庭提出张某曾在公司会议及其他公开场合对单位上述串通投标决议提出过反对意见,该行为非本人自愿所为,具有服从命令的被迫性。中标单位在中标前已经实际垫资进行工程建设,该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与一般的恶意串通投标相比社会危害性较小。张某本人系转业军人,工作积极,一贯表现良好,又系自动到办案单位接受调查,构成自首,具有法定和酌定免于处罚情节,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认罪认罚表示与该案事实存在偏差,应当重新加以审核并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庭审,对辩护人以上意见完全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张某做出免于刑事处罚判决。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直接生效。

该案起诉的被告人共12人,仅有张某一人被宣告免于刑事处罚,其余各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不仅如此,因为被告人张某系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这一判决不仅使被告人免除了刑事处罚,同时也免除了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的双重处分。无疑,这是一起非常成功的,在辩护思路、辩护技能及辩护效果等方面均获得被告人家属、所在单位及审理法院各方一致好评的辩护案例。

 

民事代理类:

 

深圳某上司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招投标纠纷案

委托人,深圳某上市公司。

委托人在某房地产公司玻璃幕墙招投标过程中参与投标,后获得中标通知,但招标方未与其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该项目发包给另一公司,委托人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招标方支付其违约损失70万元。。

本案中,受深圳某公司异地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在诉讼中,代理人向法庭提出,招标方在向深圳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后又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导致双方缔约失败,并造成某公司一定经济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代理人当庭提供了收集到的支持委托人起诉请求的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庭审后,法院判决认定,某房地产公司构成缔约过失,应依法赔偿原告人前期设计费、往来交通费等损失,最终,深圳某公司获得70万元赔偿款。

 

上海某矿业公司股权纠纷判决执行案

上海某矿业公司申请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作为申请人执行代理人,通过查封被执行人银行账号、资金、异地冻结矿权、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进出境等强制措施,为所代理公司追回判决的全部款项及应得利息数千万元,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利益。

 

西安某大酒店装饰工程纠纷案

委托人西安某大酒店隶属于西安某影视集团,通过合同将其装饰工程发包给某公司,某公司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产品,给酒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作为某酒店代理人,在诉讼中,通过委托进行产品质量鉴定、提取工商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书等,获得了大量证据,证明了施工方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承担了对酒店的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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